Two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that may impact vaccine policy
这篇文章是关于最高法院可能影响美国疫苗政策的裁决的文章,由 加州大学法学院旧金山分校法学教授 Dorit Rubinstein Reiss 撰写,她经常为这个网站和许多其他网站撰稿,提供有关疫苗、医疗问题、社会政策和法律的深入且具有智力刺激性的文章。
Reiss 教授在法律期刊上撰写了大量关于疫苗接种的社会和法律方面的文章。Reiss 还是 Voices for Vaccines 家长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这个由家长领导的组织支持和倡导按时接种疫苗和减少疫苗可预防的疾病。她还是疫苗道德和政策工作组的成员。
2025 年 6 月 27 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两项裁决,它们与疫苗没有直接关系,但将影响疫苗政策的制定。在这两项裁决中,从好的方面来说,最高法院保留了支持疫苗和预防措施的法律结构。但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在其中一个案件中,与专家相比,最高法院赋予了政治任命者更多的权力。

最高法院和疫苗政策 — Kennedy v Braidwood
第一个案件是 Kennedy v. Braidwood。我们之前已经讨论过这个案例。它始于 Kelly v.Becerra)的裁决,然后成为 Braidwood v.Becerra)的裁决中,最后是现在的 Braidwood v. Kennedy。正如我在关于第五巡回法院意见的帖子中提到的,最高法院推翻了该意见,该案是对《平价医疗法案》的预防服务提供的挑战。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
Braidwood 诉 Becerra 案侧重于《平价医疗法案》(ACA) 的预防服务条款。该条款要求健康保险公司为四种类型的服务提供不分摊费用的保险,因此患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 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 A 或 B 评级建议;
• 免疫接种实践咨询委员会 (ACIP) 为相关个人推荐的免疫接种;
• 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 (HRSA) 指南中针对未成年人(婴儿到青少年)的预防性服务或筛查;
• 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 (HRSA) 为女性提供的预防性服务或筛查指南。
原告反对为某些此类服务提供保险,包括 HPV 疫苗和避孕药具。
原告的反对有一些宗教理由,但这不是案件的重点,因为它已经进入了最高法院。争论的焦点是做出决定的机构的任命是否合宪。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供了更详细的解释。
但简而言之,原告辩称,因为该决定是由非总统提名并由原告确认的人做出的,从法律上讲,不是“主要官员”,所以它是违宪的,因为我们行政部门的政策决定需要由那些在政治上对总统负责的人做出。在 2021 年的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只有当该官员的上级可以罢免他们并审查他们的决定时,该官员才是“下级官员”——即不是主要官员。
提出预防性覆盖建议的机构成员由 HHS 部长任命,但不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因此,要符合宪法,他们需要由部长随意罢免,每个人都同意这一点——但他们的决定也需要由主要官员直接审查。
第五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得出结论,特别工作组成员过于独立。当它到达最高法院时,它只关注特别工作组是否过于独立;目前,ACIP 的决定是允许的,因为它们需要得到 CDC 主任、主要官员的批准(或者,目前,由于没有主任,需要由秘书批准)。
最高法院在卡瓦诺大法官的多数裁决中得出结论,工作组成员是下级警官,因为部长可以随意罢免他们并审查他们的决定。虽然法院没有解决 ACIP 的问题,但 ACIP 的决定显然是可以的,因为它们需要主任(或秘书)的批准才能开始运作。法院在脚注 4 中提到:
HHS 内部负责根据《平价医疗法案》推荐免疫接种覆盖率要求的机构——免疫接种实践咨询委员会——已经根据此类法规运作。该法规规定,委员会的建议在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主任“被采纳”之前不会“被视为有效”,该主任对 HHS 部长负责。《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卷第 147.130(a)(1)(ii) 节 (2024)。
问题在于:这意味着任何在行政国家中拥有实权的决策者都需要由总统提名并得到参议院的确认,或者需要由总统控制。换句话说,最高法院重申了先前的决定,即行政决定需要政治监督,而政治监督最终会渗透到总统。这对本案有好处,但它确实缩小了国会使专家独立的能力,并赋予了政治任命者更多权力。
托马斯与阿利托和戈萨奇有异议。他们会得出结论,工作组的成员过于独立。

最高法院和疫苗政策 — FCC 诉 Consumer Research
在 FCC 诉 Consumer Research 案中,问题是通过需要电话公司捐款的普遍服务基金为普遍宽带服务提供资金。简而言之,原告的论点是,这违反了不授权。
不授权原则本质上是说,由于国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并且宪法赋予国会立法权,因此国会将该权力委托给行政机构的能力是有限的。本法院为此采用的测试是可理解原则案例,如本案所述:
为了区分这一领域的允许和不允许,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询问国会是否制定了一个“可理解的原则”来指导它赋予该机构做什么。J. W. Hampton, 276 U. S., at 409.根据该测试,“可接受的机构自由裁量权程度根据国会授予的权力范围而有所不同。Whitman, 531 U. S., 第475页。我们已经解释过,当一个机构的行动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时,比解决一个狭隘的技术问题(例如,“国家 [粮食] 升降机”的定义)时,所需的“指导”更大。同前。但是,在审查一项法规的必要可理解原则时,我们通常评估了国会是否明确了该机构必须追求的“一般政策”和“[其]授权的界限”。
为什么这对疫苗很重要?因为更广泛的非授权原则可能意味着一些授权给专家机构是违宪的,并且机构不能采取行动,例如,FDA 可以监管产品吗?
但最高法院并未扩大不授权原则。在卡根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中,法院认为这里的代表团很容易通过可理解原则测试。法院认定:
- 正如原告所问的那样,没有单独的标准来规定允许机构从公司增加收入的法律。原告认为,如果某件事是税收,而不是费用,国会需要授权数字指导方针。大多数人指出,这是行不通的。
- 法院认为,该法规很容易达到标准。法院认为,国会“为 FCC 在履行其从运营商收取和支出捐款的委托职能时提供了可确定且有意义的指导方针。
卡瓦诺大法官对此表示赞同,他强调,目标是赋予总统执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杰克逊大法官的同意提出了一个对行政法很重要的问题,但目前与公共卫生界不太相关。
戈萨奇大法官与托马斯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一起提出反对意见,当权力是征税时,将适用不同的、更严格的标准,并认为为普遍服务提供资金是一种税收。
从好的方面来说,法院重申了可理解原则标准,并没有大幅改变我们的非授权规则。另一方面,卡瓦诺大法官的同意提出了一个警告,即他将来可能会更严格地适用不授权原则,而且并非所有授权都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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